江西高院:推行信用修复让laolai“纠错复活”
亮点
五种情况可暂缓发布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据了解,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
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类失信被执行人可申请信用修复
●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遵守限制消费令;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释疑
4月13日,针对《意见》,江西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何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印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当中第15条提出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情况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
一直以来,江西高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制度,旨在为全省法院合理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制度遵循,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提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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